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 > 廉政论坛 > 征文体会
李永军: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实践思考
来源:  发布时间:2016-05-10 16:42:43  点击数:

   

  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是着眼从严治党管党、严肃纪律,把纪律挺在前面,坚持纪严于法的具体体现,也是深刻认识和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复杂性、艰巨性,不断提升反腐败工作水平的主动选择,体现了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,是我们今后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行动指南。作为县级纪委,我们一定要正确认识,层层传导压力,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,积极实践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工作中要切实把“四种形态”贯穿到监督执纪全过程。

  一、层层传导压力,夯实党委主体责任

  “四种形态”前面的“监督执纪”四个字,让一些人误认为,这仅仅是对各级纪委提出的要求。其实,王岐山讲的原话是这样的: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,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,严明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,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“四种形态”。显然,用好“四种形态”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。

  怎样理解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?首先,“四种形态”的具体内容中,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还是组织处理,党纪处分,乃至立案审查,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,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。其次,我们党实行党管干部原则,党组织负责选拔、任用和管理干部。管理本身就包含着监督,也就是说,党组织既要选准用好干部,也要把干部管严看住,为人“戴帽”时不愿当配角,给人念紧箍咒甚至“摘帽”时也必须当主角。再则,《党章》第七条规定,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。因此,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是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职责的应有之义,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。

  作为县级纪委,落实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必须牵住主体责任牛“鼻子”,向下层层传导压力,层层压实责任,要推动基层党组织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,实现责任下移、工作下延,做到真管真严、敢管敢严、长管长严,把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,形成全党带头学纪律、执行纪律,全体党员守纪律的良好政治生态。

  二、加强分析研判,科学处置问题线索

  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,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,主要是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,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,对线索处置跟踪、监督不到位。我们要根据反映问题用好“四种形态”,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,区别不同情况,选择运用恰当的形态进行处理,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灵活性和有效性。

  一是加强分析研判。优先处置涉及“三类人”的问题线索,紧紧盯住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问题线索反映集中、群众反映强烈,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,做到早发现。

  二是科学处置线索。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“四种形态”, 按照拟立案、初核、谈话函询、暂存、了结五类标准,定期清理问题线索,对每一个问题线索规范处置,确保问题查清、处理恰当,做到早处理。

  三是坚持“治病救人”。积极探索关爱谈话提醒监督模式,针对信访举报涉及的一些久治难愈和新出现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开展关爱谈话和提醒教育,真诚地帮助党员干部认清问题所在、加强预防、自觉改正,做到早警示。

  三、突出纪律特色,转变纪律审查理念

  在纪律审查这个环节,过去我们有一个倾向,就是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,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,违反纪律就是“小节”,就没人管、不追究,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,处理就只能秋后算总帐,今后一定要守住依“纪”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,把关口前移,让纪在法前,紧紧围绕 “四种形态”来开展纪律审查工作。

  一是抓住审查重点。将违反“六大纪律”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,将“三类人”作为主要对象,特别是要突出“一把手”这个“关键少数”,体现党纪特色,维护纪律的严肃性。

  二是改变审查方式。由“深挖查透”向“快查快结”转变,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,快查快结、快进快出,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,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;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,及时审理作出相应处分;情节轻微的,及时约谈提醒,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。

  三是做好后续工作。把“一案双查”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,不但要审查本案、原案,还要关注其背后是否有失职渎职或其他需要承担领导责任、“一岗双责”的人,要树立追责审查意识;对于典型案件的剖析,不但要从传统的思想上、制度上进行剖析,更要从“两个责任”的落实和不守规矩等方面去剖析。

  四、坚持依纪定位,规范审理处分方式

  审理是监督执纪的最后关口,以前,在审核处理阶段,对被审查人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投入过多力量,实际上成了司法机关的“预审室”。今后,要调整审理处分方式。

  一是改进审理方式。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,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,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,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。在审核事实、证据的基础上,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,确保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准确运用。要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形势,探索党纪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。

  二是改进审理文书。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,要将违纪行为按“六大纪律”进行分类和表述,尤其要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放在错误审查最前面,突出纪律审查的政治性;将违纪问题与涉嫌犯罪问题分开表述,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,体现纪律审查特色。

  三是加强案例警示。注重综合利用案件资源,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,对涉及违反八项规定精神、四风问题等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,对典型性的案件加强了通报力度,并以印发书面通报、网络电视曝光等多种方式,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反思,引以为戒,用身边典型案件教育和警示身边人。(作者系中共怀安县委常委、纪委书记  李永军)

版权所有: 中共张家口市纪委 张家口市监察局 E-mail: zjksjwxcb@163.com
冀ICP备13019057号-2 Tel: 0313-8081621 4113898